
3月16日出版的《求是》杂志发表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《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》,文中指出,“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。加强海洋环境风险源头防范,接续实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,推进蓝色海湾、美丽岸滩、和美海岛建设行动”。这为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指明了方向。
海洋生态环境问题“表象在海,根子在陆”,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必须跳出“就海论海”的思维窠臼,走向陆海协同、河海联动、山海互济的系统治理。前不久,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,这部法典将陆海统筹原则确立为生态环境保护的核心理念,将海洋纳入生命共同体的整体保护框架,为陆海统筹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明确且坚实的法治保障。
陆海统筹战略的法治化,深刻体现了党中央、国务院对海洋生态保护的系统擘画和战略布局。陆海统筹上升为生态环境法典的基本原则,经历了从政策倡导到法律规范、从部门分割到系统整合的演进历程。
陆海统筹的制度创新,正在转化为海洋生态环境改善的实际效能。近年来,我国水质指标持续向好。《2025中国海洋发展指数报告》显示,2024年全国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3.7%,比2020年提高6.3个百分点,充分展现出我国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效。2025年发布的《2024年中国自然资源公报》指出:“实施‘十四五’期间4批63个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,整治修复海岸线约400公里、滨海湿地约3.1万公顷,红树林地面积增长至3.03万公顷,我国是世界上少数红树林面积净增长的国家之一。”海湾城市建设日益美丽。截至2025年12月,生态环境部公布了四批《美丽海湾优秀案例》,越来越多的沿海海湾建成全域全优美丽海湾,人民群众正在享受美丽海湾带来的幸福感、获得感。
尽管成效显著,陆海统筹的协同治理仍存在深层堵点,制约着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效能的进一步提升。具体表现为:陆海协调机制尚未完全形成,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一体化程度不高,生态补偿机制欠缺,科技赋能支撑力有待提升等问题。
立足实际,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持续深化陆海统筹制度创新,推进海洋生态文明进程。一是加快完善陆海统筹法律制度体系。在生态环境法典框架下,加快制定海域使用管理法、海岛保护法等涉海配套法规的修订,实现海洋资源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深度啮合。完善陆海一体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。出台河口海湾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方法,统一陆海生态环境治理评价标准。推动“湾长制+河长制+滩长制”联动实施,实现生态环境治理效能倍增。二是强化科技赋能打造陆海一体化监测网络。整合优化现有海洋监测站点,开展近海区域与入海河流联动监测。加快布局智能感知、遥感遥测、无人机、水下机器人等技术赋能海洋生态环境监测,突破近岸海域污染物溯源、通量监测等关键技术。推动海洋数据资源共享,形成海洋生态环境“数智”治理。三是健全海洋生态补偿市场化机制。构建科学合理的蓝碳碳汇计量标准,明确产权界定规则,建立交易机制,规范交易平台,完善监管机制。开发海湾碳汇保险和质押融资等衍生金融产品。探索建立“海洋生态银行”运营模式,收储生态环境治理的碎片化资源进行市场化运作。建立并推广“生态保护+收益分红”机制,将海湾生态价值折算为股份,鼓励社会主体参与分红。深化与共建“一带一路”国家和地区在蓝碳评估、生态修复等领域的合作。积极参与全球海洋治理规则制定,为海洋治理现代化贡献中国智慧。
陆海统筹从理念走向制度、从局部探索走向系统集成,折射出我国海洋治理现代化的深刻转型。生态环境法典的通过,既是对四十余年海洋环境保护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,更是制度创新的新起点。我们有理由相信,以陆海统筹为引领的制度创新将持续深化,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、建设海洋强国注入持久动能。我国诸多“咸田渔港”蝶变为“美丽海湾”已经证明,当制度的力量与自然的律动同频共振,人海和谐的壮美画卷必将在万里海疆徐徐展开。
(作者:杨华,系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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